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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經濟補償?

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之後,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現擬定勞動合同的,所以需要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前仔細閲讀,若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在勞動合同中。一般有確定的勞動期限,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經濟補償?

一、新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是否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但得到補償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對於勞動者不願續簽的情形,除非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勞動者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且,在勞作期限到期後,雙方都沒有提出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