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經濟補償金嗎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在職工入職是就應當與職工簽署勞動合同進行維護雙方的權益。那麼,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合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若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經濟補償金嗎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合同的相關內容上文已經詳細説明。在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相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若是符合給予經濟補償金而卻未與職工進行詳細説明,得過且過的,用人單位在被發現時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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