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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保證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保證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2、表現形式不同

(1)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2)違約金則表現為違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數額。

3、作用不同

(1)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2)違約金的主要作用是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更好的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就更能鼓勵守約方履行合同。

二、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一種賠償損失。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説,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5、生效條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後生效的,如果商品銷售沒有完成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應當雙倍償還定金;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違約條款處理,違約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簽訂,即法律行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執行,就要按合同所籤金額賠償雙倍的違約金給予對方。

6、作用不相同:

(1)定金的作用:一是證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證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懲罰和預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2)違約金的作用:一是懲罰和保證。只要出現由於當事人過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事實的,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都必須給付違約金。二是補償侵害造成的損失。如受侵害方能舉證證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大於違約金金額時,還有權請求違約方補償不足部分。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只要對方認為違約方還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並堅持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公民、單位在與他人簽署合同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可能會要求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如果後期支付保證金的一方,又實施了違約行為的合同當事人,將極有可能不僅不能拿回支付的保證金,還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