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
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
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説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後果。很多用人單位寧願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係。
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繫所在。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具體賠償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賠償範圍和補償的對象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上,也要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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