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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人違約怎麼辦

勞動者違約須支付的違約賠償

勞動合同工人違約怎麼辦

(1)培訓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注意: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但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説,公司對勞動者提供了培訓,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辭職不幹,只需要向公司賠償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產生的違約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簡單的説,如果勞動者在未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解除後兩年內去了其他相同工作性質的公司工作,這就視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數額按雙方合同約定,法律無規定。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勞動合同工人需要嚴格按勞動合同的要求來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因為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用於我們維護勞動合同工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