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試用期辭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試用期辭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從《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的期限規定來看,對於試用期的期限,其實往往受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影響,當然另一方試用期期限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不能將二者區分來。法律中明確規定,單位若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那麼試用期的期限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當然,那種只約定了試用期的,一般試用期的期限就會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其實尚不算單位的正式員工,因而在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可能就相對要差一些。當然,這個階段,法律中對勞動者辭職也沒有作出過分嚴格的要求。而勞動者要是在試用期內,發現可能這個崗位並不適合自己,或者自己有其他更好的安排打算,那麼也是可以向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
二、試用期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般在試用期內想要辭職的話,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但此時需要提前3日時間通知用人單位,之後經過單位的同意,那麼雙方之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需要按照單位的內部要求,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同時單位也要及時為勞動者結清工資報酬,不能因為其還處於試用期間,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就不按照約定或者法律中的規定支付其相應的勞動報酬。
另外,考慮到有些時候單位可能不會同意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申請,這樣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確實是提前了3日的時間通知了單位的,那麼到期之後即使單位不同意自己辭職,也是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屆時也可以自行離職,由此給單位造成了什麼經濟方面的損失,勞動者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試用期辭職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進行的,也就是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之後,基本上就是可以完成離職了,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屬於合法的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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