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競業限制的範圍
勞動合同2.04W
律師解析: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般競業限制的範圍是與用人單位是相同類型或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員工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
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一般競業限制的範圍是與用人單位是相同類型或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員工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
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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