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期限如何確定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可以知道,競業限制只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此時,這些人對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的義務,但這種義務也是有期限的。那麼大家知道競業限制的期限如何確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競業限制的期限如何確定
首先,競業限制條款雖然是約定條款,但是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簽約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談判別能力上則存在巨大不同,為了平衡這種不同,法律為勞動合同設定了基準規範,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只能高於這些基準規範,而不能低於它們。這意味着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隨心所欲的擬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在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期限內,可以自由約定。
其次,任何祕密都不是永恆的,只是有些保密時間長些,有些保密時間短些。在21世紀的今天,信息傳播的速度如此之快,任何祕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散佈開來,變成一般的信息。而且商業祕密也從來就不是絕對的祕密的,老闆、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甚至客户都可能接觸到,這些人也就都可能成為泄密者,一旦祕密被泄露,也就不成為祕密,不需要保守了。因此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必定得過長,而且一旦祕密被泄露,競業限制義務也即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業祕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再次,用人單位出於給付補償金的考慮,也不會將競業限制的期限規定得過長,畢竟憑空付出的補償金只是為了保守自己也許並不值這麼多錢的祕密。
二、怎麼認識競業限制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確定競業限制的時候都會考慮以上幾點,尤其是該商業祕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和員工掌握該商業祕密的程度和技術水平的高低。商業祕密的類型和性質不同,其保密期也不同,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確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只要上述約定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長競業限制期限,並且給予勞動者合理的補償即可。但各地對於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有不同的規定。比如説,《廣東省技術祕密保護條例》、《深圳市技術祕密保護條例》和《寧波市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珠海市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根據員工涉及的技術祕密密級、所處保密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訓練等情況而定,一般為2至5年;超過5年,應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
總之,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的,競業限制的期限是2年。但是不管競業限制期有多長,一旦商業祕密被公開,成為公知的信息,競業限制條款就自然失效,員工不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根據上文的規定可知,關於競業限制的期限,一般是規定不得超過兩年的,而在兩年的範圍內,則可以任由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協商確定。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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