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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有商業祕密定義、商業祕密範圍、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保密報酬等。法律允許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

二、商業祕密的範圍是怎樣的?

雙方確認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流程或製作方法、技術參數、工藝配方、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配方、樣品、數據、客户名單、產銷策略、貨源情報、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信息、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和統計資料等信息。

乙方認識到保守商業祕密是關係到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嚴重問題,因此,對企業的所有商業祕密,願承擔保密義務,除因工作需要並善意履行對企業的義務和得到企業指示並在業務需要的範圍內,嚮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企業職工或企業的客户進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故意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祕密;

2、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企業內部無關人員泄漏;

3、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

4、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5、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皆屬於“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6、不得隨意複製或披露包含企業商業祕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企業客户提交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8、如發現甲方的商業祕密被他人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祕密,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企業報告。

三、保密期限怎麼規定?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對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商業祕密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並告知乙方時開始,乙方是否在職,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乙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祕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直至甲方宣佈解密或者祕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簽署商業祕密保密協議的勞動者不得在保密期內使用、出售所需保守的商業祕密,或者是無償將其贈送給他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並造成巨大的商業損失的,此時不僅可以要求泄密方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