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觀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領域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是一種“金字塔”式的銷售模式,這使得難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組織和領導行為。一般來説,在傳銷組織中,除了銷售人員最少外,其他級別的傳銷人員都有組織領導行為,但刑法的立法意圖不是打擊所有傳銷人員,因此要正確理解組織和領導在傳銷組織中。行為尤為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發揮組織和領導作用的推動者,決策者和操縱者,以及計劃,指導,安排和協調傳銷活動。這些重要的責任,或者在傳銷活動中發揮關鍵作用的人。作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在實踐中,組織領導行為可以理解如下:
1、在開展傳銷活動時,開展傳銷形式確定、商品採購、制定規則、線下發展、組織分工等宣傳活動;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管理的各個方面,如講座、鼓勵、COE等。激勵和引誘,脅迫他人加入,屬於組織和領導。
2、組織的行為應被解釋為有限度的,即組織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會計。因此,在傳銷組織中,所謂的組織者只包括公司的合夥人或股東,但該人不應被視為組織者。
3、領導者是組織中策劃、指導、安排和協調傳銷組織活動的人。在傳銷組織中扮演關鍵角色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僅是最初的發起人,也是領導者。在涉及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二、它是關於作為傳銷代理人的組織和領導者的刑事責任。
1、犯罪和非犯罪。在傳銷和直銷活動中,必須區分多層次報酬。雖然二者都採用多層次支付,但仍存在許多差異:
首先,從是否支付入職費的角度來看,多層次支付的銷售人員在獲得就業資格證書時不需要支付高入職費,而拉頭金字塔營銷則需要高入職費,或購買。”道具商品“相當於高額的入門費,否則就得不到入門資格。
第二,從業務對象的角度看,多層次支付是以產品為導向的,商品定價基本合理,並有退貨保證。拉頭金字塔銷售根本不銷售,或只是以“道具商品”的名義銷售,其價格和價值嚴重偏離,不允許退貨,主要是為了發展“下線”數量。
第三,從人員收入來源來看,多層次支付主要是基於員工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頭金字塔銷售主要取決於“線下”發展的人數。第四,從組織存在和維護條件來看,多層次有償直銷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取決於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金字塔營銷組織的吸引力直接取決於新成員是否以一定的速度不斷加入。
2、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組織和領導以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名義,要求參與者通過支付費用或購買商品和服務而有資格入場,並按一定的順序形成等級制度。直接或間接傳銷活動,以發展人員的人數作為計算報酬或利潤的基礎,誘使或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的參與,騙取財產,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如果傳銷活動分子的組織或領導超過30人,超過三級,組織者和領導者應被起訴。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違法的人,根據教育、挽救多數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禁止傳銷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組織或領導金字塔營銷活動的參與者未能達到數量和等級標準,而違反市場秩序,或違反許可證制度時,應根據其在金字塔營銷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給予不同的待遇。採取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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