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遣散費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遣散費規定是什麼?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拆遷員工的遣散費是怎麼處理的?
1、遣散費是當僱主同一位僱員終止僱傭關係的時候,向僱員支付的一種一次性補償。
2、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3、一般這種情況是這樣處理:
(1)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
(2)工作兩年沒有合同,單位行為違法的,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如果公司無故遣散你,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勞動者如果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考慮到自己的實際工作的情況,然後慎重地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就需要履行,當然了,如果説用單位方面存在過錯或者是存在遣散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是可以要求遣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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