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合法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主體資格。具體來講,公民個人參與勞動法律關係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參與勞動法律關係成為合法主體,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如按照我國《勞動法》第64條的規定,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不得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如果用人單位與未成年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從事上述工作,勞動合同則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於本人自願且與本人內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4、勞動合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5、勞動合同訂立程序合法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二、什麼時候勞動合同生效
關於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麼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其有效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必須是甲方和單位本人簽署,其次是內容必須合法,且需要遵守自由平等的原則,因此在以上條件上才能夠達成有效的合同,合同自簽訂之日將產生效力,雙方將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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