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勞動合同需要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一、外資公司勞動合同需要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外資公司勞動合同需要包括的內容有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繫電話等,在我國很多勞動者有出國打工的情況,出國打工會存在比較多的問題,而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是比較重要的,而到外國打工簽訂的是涉外勞動合同。
二、涉外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範圍
涉外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範圍?涉外勞動爭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外國國籍的單位或公民的勞動爭議。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來華投資的外資企業越越多,在這些企業中發生勞動爭議也十分普遍。那麼,發生涉外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是否也應屬於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範圍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產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同樣具有管轄權,可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4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三、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後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説,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在以上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中,自行協商和調解不是當事人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
由於近年來我國的國際地位日益提升,故而不少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職,對於涉外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民事主體的身份不同之外,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差異。與外資公司簽署涉外勞動合同時,也需要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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