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2021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滿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滿的賠償標準要根據實際而定,員工不續簽是不存在補償的,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
第一,從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收受主體的恆定性及資金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方向的流動等方面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單方性。
第二,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並不是依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
第三,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有學者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性質定位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顯屬不當。法律義務是行為主體依照法律規則而必為或不為的帶有應當性的行為,法律責任則是行為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後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對用人單位行使預告解除權時附加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勞動合同期滿後,要根據實際來續簽或者辦理解除合同,如果未及時辦理就是需要支付補償的,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的,但如果是員工自己要求辭職或者離職的,那麼就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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