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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軍人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轉業軍人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轉業軍人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有介紹信的專業軍人的勞動合同不少於三年,軍齡達到10年以上的,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台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內被辭退

現實中,有可能出現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未滿被辭退的情況。這時候,退役士兵要善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出正確判斷,如果受到不公正對待,也能夠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詳細規定請見《勞動合同法》)。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退役士兵説明理由。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退役士兵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使用期的,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麼試用期就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這種情況試用期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