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單位拖欠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有單位拖欠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打卡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儘量保存證據。
二、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追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對於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辦法進行維權:
(一)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二)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資和滯納金;
(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於拖欠工資行為怎麼處罰?
對於拖欠工資行為,我國在民法裏和刑法都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説,拖欠工資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民事責任: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二)刑事責任:對於主觀上故意拖欠工資,客觀上實施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因此如果遇到公司不給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屬於違法的,那麼可以通過一些證據來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確是存在着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然後將整理好的證據直接交給勞動仲裁機構,然後説明自己的勞動仲裁是有,比如説公司拖欠工資,那麼就要求公司發放工資,並且進行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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