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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沒到期承包方毀約

土地承包合同沒到期承包方毀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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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於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一法律規定做出這種區分,主要是依據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的差別,更有利於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