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要賠償

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要賠償

企業招聘員工後,為了使員工快速進入工作崗位,經常會對員工進行培訓,有的甚至是專項培訓。培訓員工對企業來説有着長遠利益,但也意味着人力、財力等方面的消耗。如果培訓員工後,員工要解除合同,往往會引發培訓費用糾紛。那麼此時,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要賠償單位?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要賠償

勞部發[1995]223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補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給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這裏的培訓費用是指單位有支付憑證的、與培訓有直接關係的費用,包括培訓期間的車旅費、住宿費、培訓課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勞動者如何賠償培訓費

關於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勞辦發[1995]264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作出了明確規定。《覆函》規定: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職業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細節,不能胡亂就簽字,要審查具體內容。在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需要看是否對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一般而言這時需要對用人單位做出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