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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應該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應該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一、員工應該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之一是“平等自願”;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也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何謂平等自願?何謂協商一致?不就是要雙方就合同期限的問題找到一個都能接受的時間段嗎。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自己所處的情況和需要,提出合同的簽訂期限,只要對方接受就可以。

二是企業説了算。

勞動關係管理實戰中,一般都是合同簽訂前以及員工願意在企業工作期間,企業都是處在強勢地位(勞動者一旦決意離開企業,尤其是在仲裁或法庭上,勞動者就永遠站在了強勢地位)。換句話,只要勞動者想在這個企業工作,企業就可以説了算。合同籤多長時間,企業意志能左右勞動者意志。

三是勞動者説了算。

勞動者説了算的時候不多,但以下兩種情況肯定是勞動者説了算。

1、企業特想用的人,如企業從其他單位挖的人、企業要留住的人。這些人只要提出要求,企業是不會在合同期限上計較的。

2、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決定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時,應積極地與相關的用人單位進行辦理。法律規定這類勞動者應積極的與勞動單位確定勞動關係,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符合我國的勞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