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
一、建築工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
建築工勞動合同應該應當仔細的閲讀合同當中的內容,然後在充分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合同。現在的勞動合同,大部分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所謂格式化合同,只要簡單的填入受聘者姓名等基本資料就形成了合同,這樣可以省事和統一,但是這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因此,或多或少有有利於用人單位的一面,甚至有不公之處。作為乙方,應認真閲讀合同文本。
主要從這幾個方面閲讀:
1、聘用的時間、崗位、工資和福利待遇、工作時間和勞動保護。這些必須明確,無歧義。
2、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這些應該對等,權利和義務應相輔相成。
3、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4、合同的中止和終止,即合同的有效性。
現在的合同陷阱太多,不平等條款太多,建議認真閲讀。
二、建築行業中的用工關係的分類及區別是什麼?
當前,建築行業中的用工關係基本分為兩類,即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勞動者為服務方提供特定的勞務服務,被服務方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從本質上講,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一種性質的關係,可統稱為勞資關係;但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對二者作了不同規範,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僱傭關係受民法調整,可以理解為勞動關係是一種獨特類型的僱傭關係,從僱傭關係發展而來,要受勞動法特別的規制。二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一是勞動關係除了當事人之間債的要素之外,還包含身份的、社會的要素,比如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而僱傭關係則是一種單純的債的關係,不具有身份、社會的要素。
二是勞動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穩定性;而僱傭關係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勞動者未能成為用人者的成員。
三是勞動關係中,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社會關係,主體之間不平等,國家對此干預多;僱傭關係中僱員雖要秉承僱主的意志、接受僱主指派去工作,但總體上雙方屬於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係,以契約自由為主,國家一般不特別干預。
建築企業,在中國的每一個城市每一個地區都存在,因為建築企業,涉及的業務範圍就是建造房子,建築物的,所以涉及的範圍是很廣的,同樣的建築企業,是一個法人組織,要招收勞動者作為員工也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屬於弱勢羣體的勞動者來説,必須要仔細的閲讀勞動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各項內容,這樣才能夠確定具體的一些條款,一旦發現有一些不對的問題,就必須要及時的來進行糾正,否則之後可能會導致存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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