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這些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因此,有上述情形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法律依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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