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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之間調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一、分公司之間調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分公司之間調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分公司之間調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員工調崗,重新訂立或新增補充條款從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樣的,但有的地方的勞動人事部門,可能會要求重新訂立合同,但通常而言,勞動合同中一般會授權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員工崗位,只要是沒有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就無需另訂合同或補充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勞動合同崗位調動是否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調動工作崗位是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的,《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企業要變更職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

(2)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説變更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因職工不同意變動,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業自主權為由,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既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也是一種違約行為,企業應負違約責任。

如果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則仍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如果總公司所設立的分公司比較多,那麼為了工作的需要,很有可能會把各個崗位上的這些工作人員來回的進行調動,要不要重新簽訂合同,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分析,如果只是短暫性的調動,合同可以不變更,但是長期調動的話,最好還是重新籤合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