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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籤嗎?

一、企業搬遷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籤嗎?

企業搬遷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籤嗎?

不需要,工廠搬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願意到新廠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到新廠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説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3)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工廠搬遷之後只需要變更勞動合同,不需要重新簽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有知情權,單位要向員工介紹自己單位的情況,説明員工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工作經歷,職業規劃。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採用書面文件的形式,合同文本要準備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