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後怎麼辦
一、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後怎麼辦
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後的處理方法為:1、要求用人單位重新開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把用人單位的那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重新複印一份,並請求用人單位蓋章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有什麼用途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途主要有兩個: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為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沒有問題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所以,瀋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重新補辦,第二種辦法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已經丟失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進行復印,當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複印好後,只要在勞動合同證明書上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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