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工資嗎?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工資的,只要按正常的流程走用人單位是不能私自扣押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
1、負責部門:人事處。
2、參與部門:人事處、財務處。
3、具體程序:
(1)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並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
(2)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後,財務處應當結算並給付勞動者薪資;
(6)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後,勞動合同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賠償
1、根據《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兩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類情況下,同時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2、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未按以上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必須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欠發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解除合同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只要雙方沒有任何的糾紛,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要在開離職證明之前付清所有的工資,這樣才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所以,自己的權益就要懂得自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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