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相同點
一、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相同點是什麼
1、兩者均以當事人之間相對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成立。
2、兩者均以勞動給付為目的。
3、兩者均為雙務有償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
4、兩者均為繼續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本質區別: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典》的範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兩者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在於兩者都是以勞動起付作為目的,並且都是屬於有償的合同而不同點在於合同的主體的地位是不一樣的,以及兩者的法律性質也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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