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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債權人代位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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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債權人代位權管轄
債權人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 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 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係與債權人無關。


什麼時候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