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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銷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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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員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特殊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使用退休人員的,不簽訂勞動合同。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範圍,適用民法規範調整範圍。用人單位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

  (二)用工單位使用下崗和內退人員的,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下崗和內退人員與原單位仍然保留着勞動關係。使用下崗內退人員的單位,要核實其勞動關係狀況,證明其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用工單位如果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可以與下崗、內退人員的原單位協商,把他們的勞動關係轉入本單位。

  (三)用人單位使用外來人員和農民工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國家已經實行城鄉統籌就業。農民工也可以參加社會保險,和城鎮職工享受同樣待遇。用人單位以員工本人“不願意簽訂”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不能免除單位的法律責任。員工寫下的所謂“申請”、“保證”,屬於無效文書。

  (四)用人單位使用大齡未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的,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參加養老保險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5年的,辦理退休手續。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的,應當將失業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轉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