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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員工不提前通知辭工怎麼辦

一、沒有勞動合同員工不提前通知辭工怎麼辦

沒有勞動合同員工不提前通知辭工怎麼辦

1、員工與單位協商一致辭職。並且,雙方達成一致後,員工可以隨時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時間限制。

2、員工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員工與單位不協商或是協商不一致的,員工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並且,不管單位是否同意辭職,只要按照這個方式通知後即可以辭職。

注意,員工通知單位時要以書面形式,口頭通知或是以其他方式通知的,將會受到影響。

3、員工立即辭職。如果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單位違1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員工人身安全,那麼,員工可以不用協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辭職。

可以隨時辭職,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拖欠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二款,員工按照三十八規定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十六條規定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什麼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前,隨着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説,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規定,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確定辭職,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或不同意直接離職是可以的。如果發生爭議,我們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提交辭職信。勞動合同一旦到期,未經雙方確認,不得自動續約。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