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讓別人代簽嗎?
一、勞動合同可以讓別人代簽嗎?
不可以委託他人代簽,也不可傳真,這是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不可以委託他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前,也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還可以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只要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勞動關係實際存在日期一致就可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1、審查限制性條款
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係中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並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後吃虧。
2、審查試用期條款
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
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於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説,這屬於勞動條件的一個範疇,用人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併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勞動合同不能委託他人代簽,必須勞動者本人親自簽字。在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之前,要審查具有限制性的條款,審查用人單位的資格,瞭解自己的工作狀況,審查合同中試用期的條款。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合法的原則來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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