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動續簽條款具體有哪些?
合同到期自動續簽條款具體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存在書面合同
法律上書面的範圍不僅是指紙質,電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電子郵件。但是由於電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發生爭議,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討論,枉費功夫,所以推薦使用紙質的勞動合同。
2、存在簽訂行為
簽訂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認可。紙質的勞動合同上,雙方要簽字蓋章而電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認可的語句和發出該語句的行為也是簽訂。
3、存在法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法定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項。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
首先,公司所採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沒有異議合同自動續簽。
這一做法使得續簽的勞動合同沒有單獨的書面版本,沒有單獨簽訂的行為,其勞動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確的約定。不符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不應當視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所謂“沒有異議,自動續簽”的條款,是採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種不作為,表明合同方的態度。這種做法不適合使用在勞動合同中。一般的合同雙方履行完畢後覺得滿意,可以按照原來的條件繼續不斷履行下去。但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約定。勞動關係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勞動者需要隨着年齡的增長、經驗的提高,獲得更好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如果僅僅憑藉某一次合同簽訂,勞動者就放棄了未來數十年通過勞動合同將改善後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的權利,這不是勞動合同法要求書面訂立的初衷。
勞動合同的自動續簽,在工作中出現的頻率是較低的,所以自己要合理的處置具體的問題,但是由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是當事人與所屬企業之間的關係,所以自己可以求助於有關的部門進行一定的協調,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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