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一、什麼是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指沒有原因就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方式和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方式是,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的,就可以獲得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六個月到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進入單位開始工作,一般用人單位都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的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約定履行各方的義務和責任,但是用人單位如果違約違法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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