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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在法律規定了必備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此類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1、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2、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説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3、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該法的最終價值目標。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該法可以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發展。有利於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