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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年籤一次是否對用人單位有利?

一、勞動合同一年籤一次是否對用人單位有利?

勞動合同一年籤一次是否對用人單位有利?

勞動合同一年籤一次對用人單位不利,在以往的實踐中,用人單位用工往往喜歡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但是,這一做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將不再好使。

首先,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提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標準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意味着,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時提供的條件比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較低導致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的區別趨於淡化。因此,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優勢不在明顯。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續簽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再次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這就意味着如果企業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麼兩年後,企業只有兩種選擇,要麼選擇不續簽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與勞動者分道揚鑣;要麼選擇續簽勞動合同;選擇分道揚鑣,可能會使自己培養的員工流失,等於為他人做嫁衣;選擇續簽,可能面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由此可見,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説是極不利的。新法實施後,企業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二、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範,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説,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中,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防止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和爭議的一個重要措施,法律上並不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選擇一年籤一次也是允許的,但是勞動合同不續簽的,同樣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並且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是不能再約定試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