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休假保障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休假保障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休假保障金的規定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連續工作(連續工齡不要求是本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着,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二、職工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職工帶薪年假工資計算辦法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四、離職時帶薪年假工資結算
勞動者離職時,如折算後有剩餘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資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法律規定不能扣回。為了避免帶薪年假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將離職的員工休滿當年度應休年假。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實際工作的年限給予員工一定天數的帶薪休假,薪資水平需要與正常工作期間保持一致,如果單位進行剋扣的,員工有權向單位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員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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