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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保障法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社會保障法相關規定是什麼?

大部分讀者朋友們都屬於勞動者,而勞動者的權益是最容易被他人損害的,國家為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頒佈了《勞動與社會保障法》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那麼勞動社會保障法是什麼呢,又有什麼相關的規定和條款呢?下面小編就告訴大家。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勞動關係法律)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是屬於勞動關係法律的一種。

賠償情形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應該賠償的四種情形: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賠償的四種情形如下: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執行標準

2.賠償的標執行標準:根據“賠償辦法”的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數額規定

根據“賠償辦法”,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情形和具體數額規定如下: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因賠償引起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以上就是勞動社會保障法的相關章程,小編在這了建議各位讀者可以仔細看,鑽研一下,畢竟大多企業都是為了賺錢,經常會因為各種原因剝削勞動者,但勞動社會保障法恰是為了保證我們勞動者的利益為首要目標的,所以要為以後在勞動工作中保護自身的利益做好準備,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如果有更多問題可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尋求幫助。

標籤:社會保障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