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毀約後果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訂立毀約後果是什麼?
需要賠償違約金,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和員工約定違約金,即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針對保密協議問題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況都不能約定違約金,包括單位為你辦理了户口也不能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法律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主要指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規定,對“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工作不負責,經常生產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由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確定,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了要負經濟賠償責任外,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職工違後,企業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和經濟懲罰等處分。
企業違反《勞動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和標準的,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結合實際來協商認定的,在簽訂後,雙方都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條款,對於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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