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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患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署的協議,勞動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是重要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在住院醫療期間享有病假工資,並且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患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什麼呢?

一、患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1、法律對員工醫療期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通過上述資料的介紹,患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在勞動者難以勝任原工作才能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此外,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徇私舞弊,對單位造成惡劣影響,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