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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給?

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給?

職員在退休之後,若在職期間繳納了社保,就可以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是不少民事主體會認為,養老保險金不能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水平,故而會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給呢?

一、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給?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對於公司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現有法律法規約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規定: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退休人員勞動合同補償金是不需要繳納的,就像已經退休的職員,在離職之後,將不能再獲得高温補貼,在就職之後,民事主體和單位,都需要受到已經簽署的勞動合同的束縛,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