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什麼形式?
一、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什麼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規定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採取的方式為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和勞動者崗位需求的變化,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可避免。在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就利用勞動合同的變更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些用人單位在變更勞動合同時,僅僅是口頭上講一下,而不在勞動合同文本上進行修改;或是雖然變更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不把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單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單位就借勞動者沒有合同文本和沒有保管勞動合同文本之機,擅自改動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直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才發現用人單位作了手腳,侵害了其權益。這時,即使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勞動合同的文本為依據進行仲裁和判決,最終的結果是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卻不能得到維護。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主要反映在四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或縮短;
(二)勞動者工種或職務的變化或變動;
(三)生產或者工作任務的增加或減少;
(四)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增加或減少。
如,一些國有企業由於產業結構的調整,生產經營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要安排部分職工下崗,致使原勞動合同的條款無法履行,這部分下崗職工要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與中心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就需要同時變更原來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使之與經濟發展的形勢相適應;又如勞動者因意外事故致傷、致殘,不能從事原崗位勞動,工作崗位需要作適當調整;國家頒佈了新的法律、法規,原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與新的法規、法規相悖;由於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因素,造成企業或勞動者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時,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都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也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勞動的具體崗位和具體內容,如果在合同存續期間勞動合同的內容要進行變更,雙方也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來變更,當另一方沒有同意變更的內容時,用人單位也不可以單方面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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