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續簽的程序是什麼
原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面臨着是否續簽的問題。對於用人單位這一方來説,續簽意味着未來人力資源成本的變化;對於勞動者來説,續簽意味着穩定的工作,也存在着放棄更高待遇的機會成本。那麼,勞動合同法續簽規定及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續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續訂勞動合同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注意事項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籤、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訂,需付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麼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合同的續簽,在用人單位這一方來説具有強制性,除非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下去,否則必須繼續簽訂,直至滿足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止。續訂合同前用人單位必須通知勞動者有關事項,協商一致簽訂合同之後,用人單位需要將新的合同送至勞動局備案,並延續原來的社保待遇。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續簽規定及程序的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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