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勞動合同續簽的合理流程是什麼
一、整理到期續簽員工的信息
正常來説,人力資源部要定期梳理員工檔案,及時統計該續簽勞動合同員工的名單。統計工作包括以下信息:員工近一年的培訓信息、考勤情況、獎懲情況,績效情況。
二、 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部門
勞動合同至少提前一個月準備續簽工作,至少要提前一個月告知部門經理,該部門某某員工勞動合同到期該續簽了。那麼在溝通過程中應該準備以下事項:
1、溝通員工的工作表現,培訓信息、考勤情況、獎懲情況,績效情況等。
2、續簽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有三種,基本上續簽不會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剩下就是兩種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如果不是以上幾種情形,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過注意的是,本次續簽的時間一定要注意,畢竟這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下次再續簽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假設你每次勞動合同時間只有一年,兩年後就該給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3、不續簽的風險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就不續簽勞動合同,會面臨法律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是公司提出不續簽的,公司要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支付的補償金
如果溝通完畢,部門經理表示不續簽,人力就要跟部門經理溝通好應補償的金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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