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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裏有競業條款可以離職嗎?

一、勞動合同裏有競業條款可以離職嗎

勞動合同裏有競業條款可以離職嗎?

勞動合同中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是可以離職的,但離職後要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競業限制的定義是什麼

競業限制(也叫: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本單位關鍵崗位、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祕密的員工通過一定方式約定在其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從事相同的職業或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一種限制,而用人單位為此要付出一定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於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的主體、適用範圍、適用期限做了詳盡的規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主要包括:

(1)競業限制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主體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明確了競業限制的主體,而在日常工作中沒有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祕密的人,不適用該條款,也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另外,我國《公司法》149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在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對於一些技術性比較高的工作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裏面一般都是會設有這個競業限制條款的。但是也並不是説設有這個競業條款就不能辭職了,只不過是在辭職之後還是得遵守條款的內容,一旦違背了,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