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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5條

法律3.13W
婚姻法第45條
新婚姻法第4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對重婚罪及其處罰作了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對於重婚罪具體規定了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經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到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重婚罪。刑法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情節惡劣”是能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等等。 刑法還規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被害人由於經常地受到虐待,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損害,或者直接導致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殺。關於虐待罪,有一點要注意: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對於某些特定的犯罪,如這裏所説的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規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不告,則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對這些特定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追究或者對行為人的處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而且這些犯罪行為也有妥善處理的條件,特別是有的矛盾經過説服、調解,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會達成妥協、諒解,所以法律允許被害人權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的決定。同時刑法還規定,如果被害人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受強制”是指受到暴力的壓制,如被捆綁、拘禁等等。“威嚇”是指被害人受到恐嚇、威脅以至於不敢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在實踐中,因被害人受到強制或者威嚇而不敢自己去告訴時,其鄰居或親朋好友也可以代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被害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是違背被害人意志的,也説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大,這時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檢察院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