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注意什麼
由於競業限制協議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簽訂的時候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究竟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注意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你帶來的具體介紹。
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
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祕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前要明確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2、明確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範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
競業限制的範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
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競業限制協議的年限不的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5、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準
由於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給員工相應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做了約定,但對補償金的數額並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我國對競業限制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進行約定,否則的話約定的條款就是無效的。勞動者為單位保守相關的祕密、不從事一定的職業,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費用。更多關於競業限制的知識,您可以到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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