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員工可以拿失業金,企業為何不幫一把呢?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事,我説合同終止的離職員工是可以拿失業金的,但需要企業的幫助,具體説就是需要企業簽字蓋章而已。
可是,即便是舉手之勞的事情,絕大多數企業也不會主動幫剛離職的員工這個忙,所以我才會説離職員工能不能拿到失業金就看企業的態度了。想幫你,就能拿,不想幫,就拿不到。
那麼,為什麼企業不願意幫員工拿失業金呢?
支付失業金是社保部門的事,又不需要企業承擔一分錢,就是幫剛離職的員工在失業登記資料上面籤個字敲個章而已,很簡單零成本的事,企業幫忙還落得一個善舉或者給外界留個好印象。但企業都不為所動,從實際的情況來看,我認為企業主要是顧慮二個問題。
一是企業怕離職員工藉機要挾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這不是沒有可能,這是發生過真實的案件的。離職員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其中需要企業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即俗稱的離職證明),這裏面的解除或終止原因一定是企業方面擔責的,如果離職員工再憑藉離職證明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面對白紙黑字且蓋章生效的離職證明,企業也是百口莫辯。如果不給經濟補償,離職員工據此到勞動局投訴,那就賠定了。
所以,企業怕的就是萬一有員工拿着用於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離職證明反手再來問企業要補償金,那就是"好心被當成驢肝肺",做了好事沒有好報。因此企業明知可以幫離職員工拿失業金也只會視而不見漠不關心了。
二是企業怕成為"騙保"而遭受處罰。離職員工享受失業金待遇是有一定的條件,最重要的就是企業原因造成員工失業的才可以拿失業金。如果因為員工個人的原因而熱心幫助離職員工,可能會被社保機構查處,一旦證實的話對企業是很被動的。
企業可能因此而成為離職員工詐取失業保險金的同夥,被貼上"騙保"的標籤,到時候企業也只能"打落牙齒往肚裏吞",還會面臨被處罰的情況。所以,企業是不會貿然主動的幫不符合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離職員工幹這事的。
這就是為什麼企業能幫離職員工拿失業金而不幫的主要原因了。但如果員工確實是因為企業的原因而終止合同的,那麼企業就有義務為離職員工提供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相關的便利措施,企業不得故意為難離職員工。
從遵紀守法的層面上來説,只要不是企業原因導致的員工離職,那麼是談不上失業金一事的。這種情況下,員工如果想讓企業幫忙弄失業金,企業多些顧慮是正常的、必須的、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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