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書面合同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沿用《勞動法》的規定,對書面勞動合同在建立勞動關係中的位置作了規定。
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就業是通過“通知單”、“派遣證”等到工作單位上班的,不需要簽訂合同。隨着企業用人自主權的擴大,國家將用工的決定權授予了企業。與之相適應,我國從1986年起,對新招職工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得以確立。根據上述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願訂立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保護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特別在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時,可以拿出過硬的證據。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內容得以表現出來的載體,因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有的合同採取的是比較隨意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應該説,口頭合同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的,對於誠信度高的單位和個人,是可以採用口頭合同的。但是,對誠信度不高的單位和個人,説過的話可以不算,做過的事可以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弊病就變得很明顯。由於口頭合同沒有文字依據,一旦發生爭議或者訴訟,空口無憑,難以保障當事人的應有權益。勞動合同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各項勞動權益,不宜用口頭的形式。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有利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用人單位也有依據勞動部門的合同格式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僅就需要協商的事項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後,逐項填寫並簽字蓋章即可。勞動合同一經書面簽訂,即具有法律保護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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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最短籤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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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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