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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必須以書面形式

即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其他形式。只要法律沒有作出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對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
(1)所謂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
(2)口頭形式是指面對面的談話或者以電話交流等方式。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的交易或者現款交易通常採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
(3)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訂立。例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這類合同也被稱為默示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合同的訂立必須以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