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寫日期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般在勞動合同當中需要具體就工作內容、地點、報酬、日期等等作出詳細的約定,這樣一方面是對雙方利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可以在產生糾紛的時候能夠儘快的對糾紛作出處理。但其中的內容可能出現遺漏或者忘寫的情況,那一般勞動合同沒寫日期該怎麼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合同沒寫日期的處理是怎樣的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此時就無法判定實際合同到期的時間。但有些情況下可能是單位僅僅與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時間,但沒有就勞動合同的實際期限作出約定,這樣的情況下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而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就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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