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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如果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對雙方都是一種風險,用人單位可以以沒有勞動關係而不支付工資,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離開用人單位,關於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單位不得降薪,《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根據該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是勞動合同延續的法定事由, 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應當執行原勞動合同的薪資待遇。 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懷孕期至哺乳期的工資、賠償金6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一)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獲得勞動的經濟補償的,但是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一些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所以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判斷。